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25民初1334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冯自法,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男,196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女,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七原告诉讼代表人:***,男,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七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七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佰衡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科隆大道东段17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652810854。
法定代表人:张再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辉,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平顶山市烟草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L753218T。
法定代表人:*五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01937。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惠丽,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七人与被告河南佰衡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烟草公司、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等七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等七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等七人撤回对河南佰衡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烟草公司、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40元,减半收取2447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