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河南海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1民初3441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告:河南海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北街环保局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05335874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海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