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24民初3188号
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
法定代表人:**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海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北街环保局楼下。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海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海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