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浙江华昌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电力器材公司、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豫1104民初250号
原告浙江华昌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电力器材公司、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华昌电气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华昌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振民
书记员  傅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