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博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3民特245号
申请人:**,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申请人:安徽博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AL3C4F。
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徽博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安徽博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9年12月3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19)蚌山诉调第198号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安徽博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5400元,于2019年12月3日支付10000元,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54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安徽博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9)蚌山诉调第198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心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