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财保60号
申请人:***,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县。
被申请人:安徽三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榴城镇卞和北路339号二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FXNF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县。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三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34×××38)及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62×××31)的存款共27万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27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三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34×××38)及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62×××31)的存款共2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