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巍弘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巍弘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3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永安街兴华府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W2036W。
法定代表人:杨克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侠,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巍弘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永昌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97041280Y。
法定代表人: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培培,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磊,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蚌埠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安徽巍弘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蚌埠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上诉人安徽巍弘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家才
审 判 员 王宇堂
审 判 员 罗正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毛婉月
书 记 员 张智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