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3民终2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永安街兴华府邸9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W2036W。
法定代表人:杨克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侠,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弘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永昌国际大厦2单元5层02053、02054、02055、02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97041280Y。
法定代表人: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磊,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蚌埠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弘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巍弘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巍弘电力公司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人员工资、逾期交房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00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巍弘电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违约金488810.58元,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金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1.无论是金达公司与巍弘电力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还是补充协议等,巍弘电力公司均同意:“若逾期完工,则按每天1万元进行罚款或者按每天10万元赔偿金达公司损失等”,并未约定以合同价款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但一审法院却以合同价款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缺乏依据。2.违约金认定应以损失为基础,金达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因巍弘电力公司违约给金达公司造成巨额损失,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却擅自以合同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违约金,显然系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电力设计及图纸系巍弘电力公司的承包范围,而且巍弘电力公司履行了电力设计合同的主义务即付款义务,并于2020年12月11日向蚌埠市园林管理处承诺处理兴化府邸外线环网柜位置问题,也说明巍弘电力公司在履行己方的设计义务,但一审法院枉顾事实,认定设计问题不属巍弘电力公司承包范围,将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不视为巍弘电力公司责任,显然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一审未判决支持金达公司主张的逾期交房损失,系适用法律错误。1.金达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巍弘电力公司逾期完工,影响了交房,且金达公司已实际赔偿了购房者300多万元,因此金达公司主张的逾期交房损失,应得到支持。2.巍弘电力公司并未就金达公司主张的逾期交房损失,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者提出逾期交房还有其他原因导致的抗辩证据,因此应认定金达公司举证充分,即金达公司的主张应得到全部支持。3.一审判决以“不能证明巍弘电力公司逾期完工是逾期交房的全部原因”为由,不支持金达公司有关逾期交付损失的诉请,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金达公司已经举证证明了逾期交房的全部原因在于巍弘电力公司逾期完工,完成了举证义务,若巍弘电力公司主张逾期交房系其他原因导致,应由巍弘电力公司举证,而本案中,一审法院未将此举证责任分配给巍弘电力公司,巍弘电力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己方主张,一审法院却判决不支持金达公司的诉请,显然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三、一审判决不支持金达公司有关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赔偿的诉请,系适用法律不当。实践中,开发商项目管理人员的用工通常采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形式,项目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履行到项目全部完成之日止,而由于巍弘电力公司逾期完工,导致金达公司每日多支付项目管理人员7万元工资,该损失客观存在,应由巍弘电力公司承担;加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赔偿工程逾期完工导致的窝工损失,已是司法惯例,一审判决却不予支持,显然既无法律依据,也有悖司法实践。四、一审判决认定因设计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由金达公司承担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金达公司与巍弘电力公司签订的《兴华府邸小区10KV、小区内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中约定了巍弘电力公司承包范围包含配电设计,虽巍弘电力公司没有配电设计资质,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巍弘电力公司对合同无效应负全部责任,因此,因设计图纸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巍弘电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其次,金达公司与巍弘电力公司签订的《兴华府邸小区10KV、小区内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中约定了巍弘电力公司承包范围包含配电设计,实际上也是由巍弘电力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不仅由巍弘电力公司支付设计费25万元(见一审证据),且该合同的洽谈、跟进和设计图纸的交付等均由巍弘电力公司负责,巍弘电力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蚌埠市园林管理处出具承诺,承诺处理兴化府邸外线环网柜位置问题,也说明巍弘电力公司在履行己方的设计义务,一审仅依据《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认定金达公司是设计合同当事人,免除了巍弘电力公司的图纸设计和图纸设计变更义务,系机械适用法律,罔顾事实。再次,一审法院认定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68天,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缺乏依据。金达公司一直主张设计问题系巍弘电力公司承包范围,巍弘电力公司庭审中也一直未提交证据证明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时间,但一审法院却认定工期延误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合计68天,明显超出了金达公司的诉请范围,系主观臆断。第五、一审判决认定工期因新冠疫情顺延,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巍弘电力公司虽在一审中答辩称新冠疫情影响施工,工期应顺延,但未举证证明。其次,巍弘电力公司未举证证明因新冠疫情影响施工的天数,因此巍弘电力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一审法院却未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巍弘电力公司,并认定工期顺延,显然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改判支持金达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巍弘电力公司辩称,金达公司的诉请与事实均不属实。一、虽然巍弘电力公司与金达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是2019年7月20日,但是签订合同不代表立即就能施工,施工是需要金达公司提供的场地符合施工条件才可以,巍弘电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金达公司并没有提供施工图纸和规划,也没有向巍弘电力公司出具开工令,现场并不具备施工的条件,直到2019年12月12日金达公司才收到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意见通知书,其内容是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前办理相关手续等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由此可见金达公司只有完成上述征求意见以后才可以让巍弘电力公司进行开工,前后等待的时间过程大概有5个月左右(此处在一审时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在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发,等疫情结束以后工人陆续来到工地,符合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已经是2020年6月底。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巍弘电力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承担违约责任。1.巍弘电力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完工标准问题。补充协议约定“在2021年3月6日通电并办理好一切移交手续”,这是双方对完工的约定,但约定“办理好一切移交手续”只涉及公变部分也就是施工合同第一条3、工程内容有“局资产移交供电部门”中的局资产,也只有该部分需要移交供电部门,根据金达公司与国网蚌埠供电公司签订的《电力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约定,移交范围仅限于居民小区电力资产,也就是“蚌埠市淮上区兴华府邸小区1#2级开闭所、1#、2#配电房10kv配电工程”,移交资产价值也仅仅是5304646元,范围远远小于施工合同。对“局资产”之外的8#酒店及其他小区物业用电设备、商业用电设备,因所有权归金达公司,不需要移交供电部门,合同中双方对此专变部分没有完工标准的约定,该部分因金达公司楼体施工的滞后实际进场施工也较晚。2.关于合同约定的工期问题。施工合同第九条对工期进行了约定,具体为“1.该小区工地具备施工条件,工程有效工作日为/日历天,必须在2020年8月30日之全部完成并且将所有设备全部移交给供电公司……2、工程实施中因连续降雨(两天以上)及不可抗拒的意外因素;重大设计变更;以及现场施工条件不具备;因供电公司停电计划不能及时送电等因素影响正常施工的,算为有效工作日,工期自然需要顺延。”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都认为“该小区工地能够符合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就可以进行施工。于是双方在2021年2月5日盖章的补充协议又将期限的约定变更为“2021年3月6日前通电并办理好一切交接手续”,所谓合同约定的“2020年8月30日”不再有效。同时,上述期限均是对需要“移交公变”部分的约定,也就是说“局资产”所涉及的住宅部分在此期间办理即可,对于专变部分双方仍然没有做具体的约定。3.有约定的“局资产”部分实际验收通过的时间问题。2021年3月5日巍弘电力公司就向国网蚌埠供电公司提请竣工验收,该时间并没有超出补充协议约定的2021年3月6日,而国网蚌埠供电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出具了《国网蚌埠供电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验收通过,具备移交条件。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8日之间的时间不属于巍弘电力公司可以控制的范围。至于移交更是需要金达公司与国网蚌埠供电公司签订手续办理,不是巍弘电力公司能够控制的范畴。4.所以说未能在2021年3月6日前通电不是巍弘电力公司原因所导致。在竣工验收中,供电部门提出了“开闭所地面下沉”的问题,并要求金达公司予以解决,但直到2021年3月22日金达公司才向国网蚌埠供电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在该说明中只是做了解释,未做任何的处理。金达公司更是直到2021年4月20日才向国网蚌埠供电公司缴纳高可靠费,2021年4月25日巍弘电力公司才与国网蚌埠供电公司签订的《电力资产无偿移交协议》。上述问题都导致了实际供电时间和移交的滞后,而相应责任均应由金达公司承担。5.合同履行期间,应当顺延的工期问题。双方于2019年7月20日签订了施工合同中进场施工是以“该小区工地具备施工条件”为前提,“三通一平”也属于金达公司负责的范围,但直到2019年11月11日金达公司申请的《居民小区高压供电方案》才通过国网蚌埠供电公司的批准,2019年12月12日金达公司才取得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意见告知书》,由于楼房工程施工的滞后,“三通一平”迟迟达不到。2020年8月20日之后,金达公司又多次提出设计变更,政府也对外线环网柜定位提出变更的要求,并由此产生设计的变更及相关材料审批,相应工期均应顺延,2020年12月28日金达公司因自己设计的问题导致10KV配电外线环网柜放置在碧桂园南侧绿化带影响民生问题向蚌埠市淮上区政府、蚌埠市××小区延期交房违约事宜。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也有所规定。2020年1月24日起因新冠病毒疫情,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3月22日蚌埠市调整为三级响应,但直到2020年6月20日项目才准许开工,该期间属于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2020年7月27日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蚌埠供电公司出台新政策,要求所有移交工程物资均需抽检合格,未经过物资抽检的工程项目,供电公司不予验收,而抽检时间由供电部门确定,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也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当然合同中还存在其他应当工期顺延的情形,经咨询该电力工程正常施工周期应为365日历日,但在上述情况出现的情况下,工期不顺延巍弘电力公司根本不可能完工。同时在履行中金达公司还存在上文已经提到的金达公司原因问题,工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顺延,否则对巍弘电力公司而言也不公平。综上所述,金达公司的诉请自相矛盾,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基础,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赔偿10万元每天的标准明显约定过高,金达公司主张的金额甚至超出了工程款总额,这明显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存在违约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调整,何况本案中巍弘电力公司不存在违约的情形。2.金达公司主张的所谓逾期交房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所谓的损失实际没有发生,因为一个房屋的建造需要多个工种进行搭建和配合,金达公司在本案中除了合同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巍弘电力公司违约的证据。所以说金达公司所谓支付的工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在现实中承包人都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巍弘电力公司在本案中也是如此,在施工的过程中处处被金达公司限制。巍弘电力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金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巍弘电力公司立即支付金达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988万元;2.巍弘电力公司赔偿金达公司逾期交房损失3348004.68元;3.巍弘电力公司赔偿金达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工资704862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由巍弘电力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金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巍弘电力公司立即支付金达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赔偿逾期交房损失和项目管理人员工资400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由巍弘电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7月20日,金达公司(甲方)与巍弘电力公司(乙方)签订《兴华府邸小区10KV、小区内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地点:1.工程名称为兴华府邸小区10KV、小区内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地点蚌埠市淮上区兴华府邸小区。3.工程内容:为兴华府邸内部整体配电工程及外线,包括住宅楼、商业、配电房内部设备基础等整个小区完整的供配电施工内容,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保证整个小区正常电力使用为标准。具体工作内容为图纸中涉及范围的外场电缆工程材料的供应及安装;单体内井道及地下室进线桥架施工单位可自行设置,需满足使用及规范要求;图纸中涉及配电站地坪、设备基础、室内电缆沟等及转变土建部分的施工;内部整体低压供配电工程,外场管线的供配电施工工程,含所有低压供配电设备(高、低压进出线开关等)、低压母线、低压电缆、电缆沟预埋管以及过路管、分支电缆、电缆分支箱、电表、局供箱及接地装置等的施工安装(不含电梯电缆);电缆进地下室和室内的墙体开孔及防水封堵,上部建筑强电井内桥架的防火封堵;信息通信部分相关设备采购及安装;负责整个项目的系统调试、送电、验收、装表、用电申请报批及送电,局资产移交供电部门(移交产生的高可靠费用除外),工程有关的外界协调设备及材料的免费保修等。二、承包范围:兴华府邸小区配电设计、图纸备案,施工、监理、电器设备及系统调试、送电、验收、小区配电移交供电部门、工程有关的外界协调等;安装至每户电表箱。所有供、配电设备(变压器、高、低压柜等)、高低压电缆、电缆沟预埋管、过路管、分支电缆、电缆分支箱接地装置等的施工安装,以电力设计图纸相关规定为准。三、承包方式:本工程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文明安全施工,无偿办理供电部门所有的公用电手续及电表报装(不包含双电源高可靠费和每户电表费)。四、工程总造价:按小区建筑规划面积计算总价,小区总建筑规划面积为111042.84平方米,综合单价为62元/平方米,合同包干总价为6884656元,其中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六、工程款支付方式:乙方进场施工,电气设备及电缆货到现场进行外观、型号、数量检验合格并开始安装后,甲方支付电气设备总价的20%的设备款,工程安装完毕经供电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通电正常运行,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项目竣工验收且所有设备全部移交供电公司,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0%。九、工程期限:1.该小区工地具备施工条件,工程有效工作日为/日历天,必须在2020年8月30日之前全部完成并且将所有设备全部移交给供电公司,否则按每天10000元进行罚款,此罚款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2.工程实施中因连续降雨(两天以上)及不可抗拒的意外因素,重大设计变更,以及现场施工条件不具备,因供电公司停电计划不能及时送电等因素影响正常施工的,算为有效工作日,工期顺延。十、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包括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付款,负责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等。2.乙方责任包括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图纸、负责整理相关资料报供电部门并确保通过等。
2019年10月12日,金达公司与电力设计院签订《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份,金达公司委托电力设计院对兴华府邸小区10KV配电工程进行整体设计,勘测设计费221781.38元。2020年10月15日,巍弘电力公司向电力设计院支付设计费221781.38元。
2019年12月12日,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金达公司出具规划意见通知书,要求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前办理相关手续等。
2020年7月27日,国网蚌埠供电公司印发移交工程物资抽检规范通知,要求移交工程需抽检合格。2021年2月2日、2月20日,国网蚌埠供电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抽检,2021年2月3日、2月26日出具检测报告。
2020年12月11日,巍弘电力公司与蚌埠市淮上区政府向蚌埠市园林管理处出具承诺书,承诺处理兴华府邸外线环网柜位置问题。2020年12月28日,金达公司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请求协调兴华府邸小区外线环网柜定位事宜。2021年3月6日,金达公司申请对环网柜放置位置进行变更设计,获得国网供电公司通过。
2021年2月5日,金达公司(甲方)与巍弘电力公司(乙方)签订关于“兴华府邸小区10KV、小区内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于兴华府邸小区已近交付业主使用日期,现强电施工严重滞后,造成小区未通电,现双方约定乙方必须在2021年3月6日前通电并办理好一切交接手续,以保证兴华府邸小区备案、竣工验收顺利完成,如果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电并办理好一切交接手续,由此给甲方交房造成损失(包括延期赔付给业主的损失以及其他一切损失),按每延期一天赔偿10万元计算,此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2021年2月26日,金达公司提交《兴华府邸小区10KV配电工程竣工检验报告》,提出兴华府邸小区10KV配电工程开工后,通过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和监理单位出具验收合格报告,我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提请供电行业监督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2021年3月5日,国网蚌埠供电公司对兴华府邸小区线路、开闭所及配电房验收,验收结果为低压部分不合格,具体原因包括公共电表箱出线未加装套管、开闭所、配电房地面下沉等。
2021年3月16日,巍弘电力公司参加金达公司会议,会议内容:“你单位必须在2021年3月19日之前通电,强电验收通过,如未按时完成,则每天赔偿业主交房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项目未按时交付的所有后果。”巍弘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在会议纪要中会议参加人员名单处签字。
2021年3月22日,金达公司向国网蚌埠供电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对验收中提出的关于开闭所地面下沉的问题进行说明,因前期土建施工时地面不平整,导致现场看似地面下沉,后期我方已修补找平完善,且该处建筑位于地下室顶板上方,非地面下沉。
2021年4月19日,金达公司向国网蚌埠供电公司交纳高可靠费346153.5元。
2021年4月20日,国网蚌埠供电公司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受电工程验收合格。
2021年4月25日,金达公司与国网蚌埠供电公司签订《电力资产无偿移交协议》一份,金达公司将兴华府邸小区1#2级开闭所、1#、2#配电房10KV配电工程中的电力线路、开闭所、配电房等电力设备移交国网蚌埠供电公司。
2021年5月11日,金达公司向巍弘电力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一份,承诺2021年5月11日合同内金额全部付清,变更签证费用暂付36万元,剩余30万元待8#楼所有工程(包含双电源线路)结束,并竣工验收通过,通电后一次性付清。
2021年5月25日,兴华府邸小区通电。
一审法院认为,金达公司与巍弘电力公司签订了《兴华府邸小区10KV、小区内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巍弘电力公司对合同内的工程实际进行了施工,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巍弘电力公司具有电力工程安装资质,但是不具有配电设计、监理资质,故双方施工合同中关于配电设计、监理部分的内容无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工程逾期的原因如何确定,工期是否顺延,金达公司诉请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400万元是否应当支持等问题,下文分析认定。
一、关于案涉工程逾期原因以及工期是否应当顺延问题。1.案涉工程第三方设计方面。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配电设计由巍弘电力公司负责,但是巍弘电力公司实际并不具备设计资质,根据金达公司提供的证据,金达公司与电力设计院签订了设计合同,案涉工程的设计由金达公司委托电力设计院完成。2020年12月28日,巍弘电力公司与蚌埠市淮上区政府向蚌埠市园林管理处出具承诺书,承诺处理兴华府邸外线环网柜位置问题,能够反映出自该日起,案涉工程存在外线环网柜位置设计不合理情形。2021年3月6日,金达公司申请对环网柜放置位置进行变更设计并获得通过,故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3月6日期间(共68天)因设计变更原因,可算为有效工作日,工期应当顺延,巍弘电力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予以采纳。金达公司主张因设计费系巍弘电力公司向电力设计院支付,故应由巍弘电力公司负责电力设计事宜,对此,金达公司和电力设计院签订了明确的书面委托合同,巍弘电力公司不是电力设计合同的委托方,该合同不能约束巍弘电力公司,不能将委托方的合同义务转化为巍弘电力公司的义务,故金达公司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施工条件问题。金达公司、巍弘电力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签订施工合同,2019年11月11日,金达公司申请的《居民小区高压供电方案》通过审批,2019年12月12日,金达公司取得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意见书》,完成工程开工前的审批手续。但案涉工程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巍弘电力公司能够进场施工的时间迟于合同签订时间4个月余,对此,金达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巍弘电力公司以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是以“三通一平”为前提,由于楼房施工滞后,“三通一平”迟迟未达到,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3.关于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问题。2021年3月5日,验收不合格主要原因在于低压部分验收不合格,虽然有开闭所、配电房地面下沉的问题,但根据2021年3月22日金达公司出具给国网蚌埠供电公司的情况说明,该问题不是主要问题。低压部分由巍弘电力公司施工,故对第一次验收不合格,巍弘电力公司应负主要责任,金达公司负次要责任。4.关于国网蚌埠供电公司抽检通知是否影响工程验收问题。虽然国网蚌埠供电公司在金达公司、巍弘电力公司签订合同后,以印发通知的形式要求所有移交工程物资均需抽检合格,方才予以验收,但该因素不影响巍弘电力公司施工,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巍弘电力公司也并未以此为由向金达公司要求变更工期,巍弘电力公司以此为由要求顺延工期的意见不予采纳。5.关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因素。2020年1月24日,因新冠疫情影响,安徽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了防控疫情,蚌埠市各大在建工程停止施工,2020年3月22日蚌埠市调整为三级响应,逐步恢复生产生活,该58天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应当顺延。巍弘电力公司称2020年6月20日才获准开工,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二、金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逾期交房损失、管理人员工资是否应当支持问题。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于2020年8月30日之前全部完成并且将所有设备全部移交给供电公司,但根据上文分析,应顺延126天(68天+58天),涉案工程2021年4月20日才验收合格、2021年5月25日才通电,逾期142天(268天-126天),巍弘电力公司存在逾期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于2021年2月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为巍弘电力公司必须在2021年3月6日前通电并办理好一切交接手续,否则按每延期一天赔偿10万元赔偿损失,2021年3月16日,双方签订会议纪要,金达公司要求巍弘电力公司2021年3月19日之前通电,应视为巍弘电力公司对工程竣工日期的承诺,不能等同于变更工期。金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400万元,巍弘电力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予以调整,综合案涉工程合同总价款、工期延误时间、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以及金达公司赔偿业主逾期交房的损失等因素,以合同总价款6884656元为基数,根据逾期天数142天,每日按照万分之五计算,为488810.58元,对金达公司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金达公司主张的逾期交房损失,有巍弘电力公司逾期完工的原因,但不能证明巍弘电力公司逾期完工是逾期交房的全部原因,考虑违约金时已考虑金达公司的该部分损失,对金达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不再支持。金达公司主张的管理人员工资损失,管理人员工资是依据金达公司与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工资,应由金达公司自行承担,对金达公司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巍弘电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达公司违约金488810.58元;二、驳回金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金达公司负担33800元,巍弘电力公司负担50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金达公司对一审认定的“2019年10月12日,金达公司与电力设计院签订《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份”有异议,认为金达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签订人,实际履行这份合同的是巍弘电力公司,合同内容的洽谈、图纸的交付、图纸变更问题的协调以及设计费的支付均是巍弘电力公司履行。对一审认定的其余事实无异议。经审查,虽然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包括配电设计,但《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载明的委托方是金达公司,巍弘电力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行为不能改变金达公司在《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主体地位,故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金达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根据《变更设计申请单》载明内容,2021年元月6日金达公司申请对环网柜放置位置进行变更设计,获得国网供电公司通过,一审法院认定系2021年3月6日通过变更设计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巍弘电力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漏查了以下事实:1.金达公司与巍弘电力公司之间的合同款项包含了设计费,巍弘电力公司向电力设计院支付的设计费,金达公司并未另外向巍弘电力公司予以支付。2.金达公司交纳高可靠费是应巍弘电力公司的要求交纳,而且高可靠费的交纳时间在工程完工以后,如果工程没有完工的话,是无法交纳高可靠费的,所以不是金达公司延期交纳高可靠费导致工程逾期。3.2021年3月22日的情况说明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影响工程验收,也不是导致工程验收不通过的原因。4.遗漏了2021年3月23日的告知函。5.金达公司目前已经完全支付了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经审查,1.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款项包含设计费,一审法院已经认定2020年10月15日巍弘电力公司向电力设计院支付设计费221781.38元,故对此事实,一审法院没有漏查。2.金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纳高可靠费是应巍弘电力公司要求交纳的。关于是不是金达公司延期交纳高可靠费导致工程逾期的问题,在判决理由中予以评析。3.2021年3月22日,金达公司向国网蚌埠供电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对验收中提出的关于开闭所地面下沉的问题进行说明,一审法院已予以认定,没有漏查。4.金达公司在一审中将2021年3月23日的告知函作为证据提交,巍弘电力公司当庭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一审法院未予认证不妥。巍弘电力公司在一审质证时对该告知函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金达公司自己制作书写,未能通电的原因不是巍弘电力公司导致……。本院认为,该告知函是金达公司单方制作,金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该告知函送达了巍弘电力公司,故该告知函对金达公司没有约束力。同时,未能通电的原因要依据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不能仅依据该告知函进行判断。5.金达公司在一审中没有主张已经完全支付了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巍弘电力公司也没有抗辩金达公司未完全支付工程款对工程进度产生影响,故该事实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即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能认为一审漏查了该事实。
另查明:工程开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20年,但未写明几月几日。设计变更申请单载明,申请单位是金达公司,变更详细说明的内容为:本工程新建两座两进四出环网柜,原定放置于淮上区碧桂园东南侧地块红线与规划路红线之间,现因淮上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此放置的位置提出异议,要求更换环网柜位置。故本次变更将新建两座两进四出环网柜放置于规划道路南侧绿化带内。另原设计位于××街××、淮上大道与永安街交叉口处西北侧两座电缆中间接头沟,因现场施工难度较大,现取消这两处接头沟,改为在淮上大道与永平街交叉口东北侧改建一座电缆中间接头沟。该计变更申请单上还注明:任何单位不得在图纸未变更且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否则不予以批准。
本院认为,巍弘电力公司具有电力工程安装资质,但是不具有配电设计、监理资质,故其与金达公司签订的《兴华府邸小区10KV、小区内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对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施工的约定合法有效,对配电设计、监理的约定,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而无效。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巍弘电力公司应当向金达公司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如何认定。巍弘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应当根据工程逾期天数,逾期的原因及违约金计算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合同约定: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保证整个小区正常电力使用为标准,该小区工地具备施工条件,工程必须在2020年8月30日之前全部完成且将所有设备全部移交给供电公司,案涉小区通电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故在客观上工期推迟了268天。合同同时约定:工程实施中因连续降雨(两天以上)及不可抗拒的意外因素;重大设计变更;以及现场施工条件不具备;因供电公司停电计划不能及时送电等因素影响正常施工的,算为有效工作日,工期顺延。据此约定及案件事实,下列因素影响正常施工的天数应当顺延工期。1.现场施工条件不具备,影响正常施工的天数。2019年7月20日金达公司与巍弘电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9年12月12日,金达公司取得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意见书》,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前办理相关手续等,这说明2019年12月12日金达公司尚未完成施工图,没有施工图则无法施工;工程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20年月日,在金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巍弘电力公司签订合同后即进入工地施工的情况下,开工时间最早是2020年1月1日。双方约定金达公司负责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巍弘电力公司辩称由于楼房工程施工的滞后,“三通一平”迟迟达不到,符合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已经是2020年6月底,金达公司未举证证明施工现场达到“三通一平”的时间,但巍弘电力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符合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已经是2021年6月底,结合开工报告所证明的事实,巍弘电力公司的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规划意见书》和《工程开工报告》这两份证据足以证明2020年之前不具备现场施工条件,且没有开工。关于开工日期是2020年几月几日的问题,巍弘电力公司未提出具体主张,且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故可推定为2020年1月1日开工。如上所述,2019年7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现场施工条件不具备,影响正常施工,应算为有效工作日,工期顺延,顺延的天数为165天。2.不可抗拒的意外因素影响正常施工的天数。2020年1月24日,新冠疫情突发,安徽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了防控疫情,居民居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居家办公,之后机关单位实行错峰上班,期间蚌埠市各大在建工程停止施工,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2020年3月22日蚌埠市调整为三级响应,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2020年1月24日至3月22日为疫情防控期间,属于不可抗拒的意外因素,由此导致不能正常施工的天数为58天。3.重大设计变更影响正常施工的天数。虽然双方约定配电设计由巍弘电力公司负责,但该约定无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金达公司与电力设计院签订的《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载明委托方是金达公司,金达公司是合同主体,享有合同权利,并应当承担合同义务。巍弘电力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行为不能改变金达公司在《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主体地位,其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2020年12月28日,金达公司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请求区政府协调案涉小区外线环网柜定位事宜,之后又申请对环网柜位置及电缆中间接头沟进行设计变更,进一步证明了案渋工程设计与巍弘电力公司无关。从设计变更的工程看,所变更的是两座两进四出环网柜和两座电缆中间接头沟,应当认定为重大设计变更。从注明事项看,巍弘电力公司在图纸未变更且未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施工,故在金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设计变更期间巍弘电力公司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设计变更影响了巍弘电力公司正常施工。2021年元月6日,金达公司的设计变更申请获得国网蚌埠供电公司批准,影响施工的因素消失,工期顺延的时间应当结束。重大设计变更期间为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元月6日,应算为有效工作日,工期应当顺延。
根据上述分析,因现场施工条件不具备、不可抗拒的意外因素、重大设计变更影响正常施工的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算为有效工作日,工期顺延,金达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巍弘电力公司不应承担。据此,结合巍弘电力公司实际逾期天数、逾期原因、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因巍弘电力公司逾期造成金达公司损失等因素,一审酌定巍弘电力公司赔偿金达公司损失488810.58元虽计算方法存在瑕疵,但与巍弘电力公司逾期造成的损失相符,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金达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蚌埠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懿
审 判 员 许家才
审 判 员 王宇堂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婉月
书 记 员 张智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