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民初1548号之一
原告:绥中鑫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齐春良,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媛媛,系公司员工。
被告:葫芦岛市坤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陆云胜。
被告:北京中瓴航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卫。
原告绥中鑫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绥中瑞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瓴航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绥中鑫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中鑫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中鑫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5元,原告已预交9509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025元,由原告绥中鑫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4754元。
审 判 员 刘国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刘 琳
附: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