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坤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绥中鑫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坤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瓴航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194号 申请执行人:绥中鑫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经济区25号2-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574251087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媛媛,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坤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21-1号楼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MA0URGL09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中瓴航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27号院1号楼5层5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X0HU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绥中鑫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坤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瓴航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市坤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瓴航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的账户存款合计75万元,保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2022)辽1421民初1548号民事裁定书,于6月1日以(2022)辽1421执保194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提请冻结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坤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户,实际冻结1户,实际控制金额7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4日至2023年6月4日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1421执保194号案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支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