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福胤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昇龙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4393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家园37号-111。
法定代表人:卞建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平,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6号。
法定代表人:崔然。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温明。
被申请人:苏州昇龙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华元路三角咀花园大门东。
法定代表人:陈国邦。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昇龙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昇龙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昇龙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