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203号
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街1号创业大厦18、19层。
申请人:济南和一汇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三庆世纪财富中心B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5760924G。
法定代表人:董孝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精彩无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35号电子信息产业创新园(淄博软件园)D座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579224607。
法定代表人:张加诚,董事长兼总经理。
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济南和一汇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精彩无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济南和一汇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22年9月5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山东精彩无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10315.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和一汇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精彩无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0315.9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精彩无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110315.9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王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