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22执保131号
申请人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水上公园西、亿丰酒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雪桐,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寺北村。
法定代表人:曹学增,系公司经理。
辽宁***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提出撤回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保全人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办理完毕解除冻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完毕。
代理审判员 吕慕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