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22执保134号
申请人:辽宁***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318977364,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寺北村。
法定代表人:曹学增,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2598080892R,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水上公园西、亿丰酒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雪桐,系公司经理。
辽宁***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办理了冻结存款手续。并将保全事宜通知了被保全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保全完毕。
审判员 丛龙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