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吉星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安吉星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22财保149号

申请人: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寺北村。

法定代表人:曹学增,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建昌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水上公园西、亿丰酒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雪桐,系公司经理。

辽宁***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保全人的存款xx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以xx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保全人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龙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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