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22民初1610号
原告:辽宁***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寺北村。
法定代表人:曹学增,系公司经理。
被告: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水上公园西、亿丰酒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雪桐,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