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曼克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曼克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思纳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财保7号
申请人:苏州曼克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914561097,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道2588号10幢3楼。
法定代表人:邵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WELMF4G,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苏州生物医药产业园A6楼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盛广济。
原告苏州曼克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申请人苏州曼克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曼克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新雄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郭孝玲
书 记 员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