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0006号
申请人:苏州曼克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道2588号10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914561097。
法定代表人:邵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益亲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尚湖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11XDK36。
法定代表人:张建富。
申请人苏州曼克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益亲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曼克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益亲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曼克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益亲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焕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鸿梅
书 记 员 赵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