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执24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东胜路1155号3-5幢,组织机构代码:7858670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137730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