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4900号
原告:亳州市铸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55121485N。
法定代表人:杜运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影,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宏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37332771A。
法定代表人:鲍家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家银,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孙亚磊,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亳州市铸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宏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孙亚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原告亳州市铸鑫建材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铸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市铸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铸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西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