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恢7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37332771A。
法定代表人:鲍家宏。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宏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宏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宏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