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垚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希夷新村焦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PU42E5M。
法定代表人:胡富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宏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37332771A。
法定代表人:鲍家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官区。
被执行人:孙亚磊,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垚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孙亚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10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该生效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共计207020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总对总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宏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639600元,现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1470799元息未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602民初10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吕迎迎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