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民初6507号
原告:安徽金鑫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芦龙工业园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18135501(1-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望城街道友谊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MA3CB6QM5M。
法定代表人:阳文新,厂长兼建设总指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金鑫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78元,减半收取5889元,保全费4509元,由原告安徽金鑫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