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3民初386号
原告:安徽金鑫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芦龙工业园88号。
法定代表人:陆丛彬,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康缘桔都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黄井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肖伟,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金鑫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康缘桔都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金鑫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鑫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鑫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金鑫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