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1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陆从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安徽**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118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00元。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21年6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失信通知书,邮件显示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未妥投。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存款账户全部冻结,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信息。
3.2021年6月8日。承办人赴天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未能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来余
审判员 徐 文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