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17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陆从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安徽**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依据本院(2021)皖118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0万元及利息,另本案执行费1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400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丁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