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24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10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申万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9号1号楼一层S1123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光。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京02财保16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48587397.26元。本院据此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双方正在沟通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110937014910801账号内存款人民币48587397.26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8014100000020069账号内存款人民币48407397.26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望京支行10280000001606232账号内存款人民币48406340.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