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财保167号
申请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10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申万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9号 1号楼一层S1123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光。
申请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48 587 397.26元。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48 587 397.2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