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昕煌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杭州汉禺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2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江商初字第1392号
原告杭州昕煌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通纬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汉禺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昕煌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汉禺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汉禺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昕煌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昕煌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原告杭州昕煌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炯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