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永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顺兴街向荣路交口1幢(融创大厦F201-F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MA07X7DB5K。
法定代表人:崔晓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市赢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709号恒通财富中心1530-15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65285557U。
法定代表人:陈树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永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赢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永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691执87号案的执行。
本案在符合恢复执行立案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纪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佟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