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323执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田元朝,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竹山县可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施洋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1823611729。
法定代表人:方可,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元朝与被执行人***、***、竹山县可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广州海珠支行营业部账户67045832XXXX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广州海珠支行营业部账户67045832XXXX内存款人民币2000元或者等额外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