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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元朝与***、***、竹山县可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323执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田元朝,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竹山县可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施洋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1823611729。

法定代表人:方可,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元朝与被执行人***、***、竹山县可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查明竹山县可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宝丰支行账户172120010400XXXXX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竹山县可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2120010400XXXXX账户内存款,限额为5249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董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