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田元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323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田元朝,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竹山县可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
法定代表人:方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田元朝与被执行人***、***、竹山县可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32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竹山县可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为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元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6704583xxxxxx2账户内存款港币5049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