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23财保63号
申请人:***,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畅安家园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1823611729。
法定代表人:方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竹山县可盛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竹山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结领的工程款扣留62.4万元。申请人***用其位于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1组,房产证号为竹山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湖北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竹山县可盛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竹山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结领的工程款62.4万元。
二、对申请人***位于竹山县,房产证号为竹山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364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