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3民初2327号
原告:***,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北省竹山县/div>
被告:***,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北省竹山县/div>
被告:湖北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竹山县可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畅安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1823611729。
法定代表人:王梦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照龙,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计1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佘云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