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民初784号
原告: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新民市罗家房镇新兴村。
法定代表人:孙明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晓平,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璐,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中华大街382号。
法定代表人:乔博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亿芯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31元,减半收取1086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国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祁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