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185号
原告:**,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与中华路交叉口国力小区A9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后,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晓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