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163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对原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做出的(2022)鲁1502民初61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主文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1502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案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承兑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其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有笔误,补正为“本案原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承兑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其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