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聊城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5539号
原告: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BYP7Y9P。
法定代表人:苗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彦,山东文泉坤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学,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GUQF06。
法定代表人:周广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媛,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钢板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东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钢板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彦、被告聊城东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钢板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6.118004万元;2.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济钢板材公司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网络竞价方式出售资产,聊城东大公司自愿摘牌竞得。2019年4月22日济钢板材公司、聊城东大公司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2019)年(141号)】,约定资产包转让价款为121053720.00元及转让价款涉及的增值税税金10966669.45元,共计132020389.45元,合同约定聊城东大公司应当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132020389.45元价款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给济钢板材公司。合同签订后经济钢板材公司多次向聊城东大公司催告,聊城东大公司并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济钢板材公司无奈只得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上再次对同一资产进行挂牌交易,两次交易的含税差价为6132976.04元,最终成交交易佣金72.8204万元,济钢板材公司损失巨大。根据济钢板材公司、聊城东大公司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2019)年(141号)】第八条第1款、第2款等条款的约定,聊城东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给济钢板材公司造成了损失,聊城东大公司应当对济钢板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聊城东大公司辩称,一、税费系应当上缴给国家的费用,若第二次成交价格低于第一次成交价,则对应的税费应减少,且该费用也不是由原告承担的费用,因此原告主张两次成交价格的含税差价作为其损失没有依据。二、根据原告及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网络竞价须知》中提供的网络竞价比价能够确定原告第一次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以及其主张的再次成交价格均远高于涉案资产的价格,原告也并未受到实际损失。三、成交交易佣金应当是由最终成交方支付给交易组织实施方的费用,原告即非该交易佣金的获得者,也非交易佣金的实际付款人,因此该费用也不属于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予以承担。四、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的费用,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原告主张该费用由被告承担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1日,聊城东大公司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经网络竞价成为济钢板材公司中-2资产包(3#1750立方米高炉区域)转让项目(项目编号SWZC19059)的受让方,成交价格为12105.372万元。
2019年4月22日,济钢板材公司(甲方)、聊城东大公司(乙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2019)年(141号)],约定“第一条转让标的甲方将持有中2资产包(3#1750高炉区域)有偿转让给乙方。该标的评估价值4260.9819万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第二条转让价格人民币121053720.00元。第三条价款支付1、双方约定,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121053720.00元及转让价款所涉及的增值税金10966669.45元,共计132020389.45元一次性汇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结算专户,甲、乙双方按本合同资产交割事项约定签署交割手续,甲方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提交资产交割手续后,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将总交易价款支付给甲方。乙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850万元抵交易价款……3、双方约定,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426万元履约保证金、资产包边界施工围挡费21.84万元(该费用不予退还)。第四条交割事项1、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在标的物现场按现状进行资产交割……2、交割完成后,转让标的的权属归乙方所有……第八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中止合同,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5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所有款项的,每逾期1天,应按转让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再次处置本合同标的物而产生的评估费用、交易佣金、再次处置本合同标的物的含税交易价格与本合同的含税交易价格的差价等)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进行追偿……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并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鉴章之日起生效”
截至2019年5月9日,聊城东大公司未按照《资产交易合同》支付项目交易价款,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向聊城东大公司发函,告知按照转让方要求聊城东大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16:00前将交易价款打入交易中心结算专户,如届时仍不支付,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5月27日,济钢板材公司向聊城东大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解除双方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
2019年7月9日,案涉中2资产包(3#1750高炉区域)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山东水发凯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凯地公司)为受让方,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1543.0198万元。同年7月23日,济钢板材公司与水发凯地公司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济钢板材公司将中2资产包(3#1750高炉区域)有偿转让给水发凯地公司,转让价格为11543.0198万元。
审理中,济钢板材公司另提交证据:1、《资产进场交易协议书》一份、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网络信息打印件一份、项目终止交易通知网络截图一份,拟证实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对案涉资产包进行了二次公开挂牌交易,交易范围、起拍价与第一次挂牌一致,符合公开挂牌交易程序;2、《资产转让申请书》一份,拟证实原告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起第二次挂牌申请,符合国有资产挂牌出售的规定。经质证,聊城东大公司对《资产进场交易协议书》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网络信息打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对项目终止交易通知网络截图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资产转让申请书》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经审查,济钢板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能够证实涉案资产包两次挂牌交易的主要设备设施明细的一致性及第二次挂牌交易合规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资产交易合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竞价结果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挂牌结果通知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聊城东大公司与济钢板材公司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聊城东大公司应履行按期付款的义务,其未按期付款,违反了合同义务,也违背了其付款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聊城东大公司严重违约,济钢板材公司通知解除双方的资产交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解除。济钢板材公司提交的挂牌公告、主要设备设施参考清单、与水发凯地公司的资产交易合同等证据可以证实其两次拍卖涉案资产之间的成交金额相差6132976.04元,最终成交交易佣金728204元,其主张聊城东大公司赔偿该经济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聊城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861180.04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28元,减半收取计29914元,由被告聊城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王得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林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