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5301号 原告:**,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配偶。 被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泰路1000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3号楼2层A20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8043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支付2021年12月工资700元;2、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负担。事实和理由:因合同到期,山东宏泰物业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按劳动法规定进行赔偿,仲裁委裁决错误,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在仲裁阶段已经认可了其2021年12月份的工资为1402.49元,且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将1402.49元,转账至**个人账户名下。因此,**在主张要求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2月份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第二点,2021年12月21日**在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离职时。**在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处填写了员工离职单。以及与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补偿调解协议书。根据上述材料可见,**于2021年12月2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且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约定。**收到2021年12月份工资后,**不再基于劳动关系,主张任何权利。结合上述事实结合上述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再要求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对该项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的请求。诉讼请求完毕。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仲裁裁决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员工离职单、劳动补偿调解协议书,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1年9月1日入职被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2月21日**因个人原因与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接触劳动关系并签署《劳动补偿调解协议书》、《离职工资确认单》,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支付工资1402.49元。 另查,**因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原因与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支付2021年12月工资700元;2、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0元。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于2011年9月1日入职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于**主***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支付2021年12月工资700元诉讼请求,**认可2021年12月份工资为1402.49元,且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将1402.49元工资转账至**账户,所以该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补偿调解协议书》及《员工离职单》可知,2021年12月2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基于劳动关系向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据证明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之情形,故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于**举证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抗辩是为了给**领取失业金待遇,结合《员工离职单》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开具时间,本院对该抗辩予以采纳,故**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主***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2月工资700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主***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