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与青岛市崂山风景区仰口实业发展总公司、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2执异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潘显高,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风景区仰口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孝云,经理。
第三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杨保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栋,男,1975年12月5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风景区仰口实业发展总公司、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于2016年9月23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钜丰衡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钜丰衡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5月29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第三人提供的X分户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及(2003)崂经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第三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继受人应对本案涉及的债权享有权利,故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当依法变更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侯 睿
审判员 丁 究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董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