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王哥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9330916。
法定代表人:王孝云,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MEA1079820。
法定代表人:孙公作,职务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8375.42元,扣缴执行费8587元,剩余729788.42元作为案款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