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崂峰房屋修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5民初664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被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王哥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9330916。
法定代表人:王孝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崂峰房屋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崂山区北宅街道周格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75776109N。
法定代表人:陈学臻,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马连庄镇下柳连庄村西南水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91224XC。
法定代表人:王田庆,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崂峰房屋修缮有限公司、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吴胜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封晓娜
书 记 员 王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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