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财保43号
申请人: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王哥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孝云,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公作,主任。
申请人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