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0号之一
原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王哥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9330916。
法定代表人:王孝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华,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公作,职务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开展,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誉,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农商银行银行存款7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现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变更冻结其他银行账户,解除对青岛农商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原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农商银行90×××22账户银行存款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仁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科
书记员曹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