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12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孙公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开展,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誉,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王孝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华,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庄社区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崂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小庄社区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开展、被上诉人崂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小庄社区居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崂建建筑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重新进行造价评估;2.诉讼费由崂建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底,小庄社区居委会社区拆迁时,因公章管理不规范,未经过街道主管领导签字审批,违反盖章程序盖章,因此在青岛信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材料上的盖章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根据街道规定及村务管理文件,村级建设工程造价需经街道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且青岛信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报告时缺少竣工图纸,该报告作出所依据的材料不完整,作出报告的相关数据不真实,因此青岛信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造价咨询报告书在政府部门审计时未通过,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中,小庄社区居委会书面提出对此工程另行造价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小庄社区居委会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剥夺了小庄社区居委会另行鉴定的权利。

被上诉人崂建建筑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崂建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小庄社区居委会支付崂建建筑公司工程款603817.98元,并以603817.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计算支付原告违约金;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由小庄社区居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崂建建筑公司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承包叁级资质。2016年4月25日,小庄社区居委会向崂建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崂建建筑公司中标涉案小庄社区塘坝整治工程。2016年4月28日,小庄社区居委会(发包人)与崂建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由崂建建筑公司承包小庄社区居委会发包的小庄社区塘坝整治工程(以下称“涉案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清淤、护坡、不锈钢护栏等全部内容(包工包料),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4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6月2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签约合同价为856678.32元,其中,第2.2条发包人代表约定为孙加好,职务甲方代表,授权范围为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约定的发包人的权利义务,第12.4.1条付款周期约定为工程完工后,拨付工程总造价的70%,剩余30%工程款年内付清,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按合同价款的5%留作保证金,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满,无息返还本保证金的100%。二、2016年9月7日,双方签署《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果为符合建设单位及规范要求,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处有合同约定的甲方代表孙加好、小庄社区居委会处时任书记兼主任孙公教签字及小庄社区居委会处公章。三、经小庄社区居委会委托,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其中《工程结算审核签署表》显示工程造价报审价为1592380.43元,审定价为1503817.98元,核减值为88562.45元,该表建设单位栏处有小庄社区居委会处公章及孙公教私章,施工单位(章)处有崂建建筑公司处公章及王孝云私章,咨询单位(章)处有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另查明,小庄社区居委会已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00元。四、崂建建筑公司申请对小庄社区居委会银行存款75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向一审法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并于2019年12月2日向该保险公司交付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5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崂建建筑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完成了小庄社区居委会交付的施工任务,并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均已盖章确认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定的涉案工程造价为1503817.98元,现小庄社区居委会仅向崂建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0元,且涉案工程质量保修期已满,故崂建建筑公司要求小庄社区居委会支付尚欠工程款603817.98元(1503817.98元-900,0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涉案工程《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系由小庄社区居委会委托,且小庄社区居委会已签章确认《工程结算审核签署表》的结果,故小庄社区居委会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关于违约金,崂建建筑公司主张小庄社区居委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既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但小庄社区居委会逾期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以及第十八条关于“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小庄社区居委会应依法支付崂建建筑公司相应的利息。因涉案工程2016年9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和崂建建筑公司相关主张,工程款528627.08元(1503817.98元-900000元-1503817.98元×5%)的利息应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质保金75190.9元的利息应自2017年9月7日起算,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一审法院依法支持被告支付原告以528627.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及以7519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关于保函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崂建建筑公司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担保,且崂建建筑公司系基于小庄社区居委会拖欠工程款未支付而提起本案诉讼,崂建建筑公司为此向保险公司交付的7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系崂建建筑公司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崂建建筑公司要求小庄社区居委会负担该费用750元,一审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小庄社区居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崂建建筑公司工程款603817.98元;二、小庄社区居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崂建建筑公司以528627.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三、小庄社区居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崂建建筑公司以7519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四、小庄社区居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崂建建筑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50元。案件受理费9838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共计14108元,均由小庄社区居委会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崂建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如何认定,小庄社区居委会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应否予以支持。

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崂建建筑公司就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后,小庄社区居委会委托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咨询,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其中《工程结算审核签署表》上的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处已加盖小庄社区居委会公章及孙公教个人印章,应视为小庄社区居委会对涉案工程造价数额的最终确认。小庄社区居委会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虽主张单位存在公章管理不规范、违反程序盖章问题,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且公章管理系其单位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崂建建筑公司,故本院对小庄社区居委会的主张不予采信。鉴于小庄社区居委会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证明力,本院对小庄社区居委会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一审以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作为认定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小庄社区居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38元,由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侯 娜

审判员 王化宿

审判员 盛新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 晗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