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5民初4101号
原告:青岛丰润海藻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何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6672208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王哥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93309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海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何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940X7P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丰润海藻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青岛海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青岛丰润海藻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丰润海藻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丰润海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青岛丰润海藻有限公司负担。青岛丰润海藻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青岛丰润海藻有限公司50元。
审判长李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