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存弟与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西台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2民初755号
原告:高存弟,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迪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西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存弟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西台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存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存弟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