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一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4674号
原告:山东一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肥城市桃园镇文化路07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经理。
被告:九江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雄志。
原告山东一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一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一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武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石燕华
书 记 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