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怡然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怡然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特122号 申请人:山东怡然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怡然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然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金创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怡然公司、***向本院申请称,1.依法撤销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字第2768号裁决;2.由财金创业公司承担本案申请费。事实与理由:济南仲裁委员会认为,在被申请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固定收益的情况下,其强制退出的条件已经成就,在协议中签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申请人***应按照约定,以被申请人投资时的成本价即4,992,000元回购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是认定事实不清。两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收益,被申请人拒绝接受,两申请人无违约行为,强制退出的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不能构成强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被申请人隐瞒申请人向其支付收益拒收的事实,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申请人怡然公司股权结构为申请人***持股比例46.91%,***股46.11%,***持股比例2.99%,***持股比例2%,***持股1%,***持股1%,注册资本为16,407,000元人民币。被申请人按照现有行政许可登记并不是申请人怡然公司的股东,判定申请人***回购股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山东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直投基金投资协议》第71条约定,投资完成后公司新三板挂牌合格上市或被整体并购前,未经公司股东书面形式同意,原股东不得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持有的股权。根据现实工商登记以及上述该证据约束性条款,被申请人的第一项请求:依法裁决***以现金人民币4,992,000元回购财金创业公司持有的怡然公司23.77%的股权不能成立,也无法实现。***不能以自己名义出具款项购买或受让自己的股权回购。财金创业公司的其他请求因第一项请求无法实现,也不应得到支持。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撤销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2768号裁决。 财金创业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2年2月25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字第2768号裁决:(一)***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992,000元,以回购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二)山东怡然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收益,暂计算至裁决生效之日为361,749.04元(以4,99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股权收购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对此项裁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山东怡然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2,192元(以4,99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四)山东怡然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8,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6000元;(五)对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六)本案仲裁费用40,121元(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006.05元,由山东怡然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8,114.95元,山东怡然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部分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山东省财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本院认为,怡然公司、***主张财金创业公司隐瞒怡然公司、***向其支付收益被拒收的事实,影响本案公正裁决,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即使怡然公司、***主张的事实存在,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也不属于仅为财金创业公司单方掌握的证据,怡然公司、***也有举证能力。故怡然公司、***的主张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其该项撤裁理由不予支持。至于财金创业公司强制退出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是否应回购财金创业公司持有的怡然公司股权,均属于***实体审理并裁决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怡然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2768号裁决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怡然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怡然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